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长城××集团销售中心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集团销售中心,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14号原告:长城××集团销售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北××镇××大道××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李××。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长城××集团销售中心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城××集团销售中心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集团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城××集团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长城××集团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郑永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