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来××、潘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来××,潘甲,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39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张×、倪×。被告来××。被告潘甲。委托代理人潘乙。被告蔡××。原告徐××诉被告来××、潘甲、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倪×、被告潘甲的委托代理人潘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徐××诉称:2008年4月25日,被告来××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08年5月24日前归还,如逾期归还则每月支付3.5%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被告蔡××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来××分文未还,被告蔡××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另被告来××与潘甲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潘甲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来××、潘甲归还原告借款13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5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息三分计算的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4900元;二、被告蔡××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清偿责任。被告潘甲辩称:1.自2008年3、4月份开始,被告来××就没有回过家。平时被告来××也仅是偶尔回家,故对被告来××在外所负债务,被告潘甲并不知情;2.被告来××在外有吸毒行为,其所负债务也是用于个人不正当消费;3.2009年1月,被告来××与潘甲已离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潘甲的诉讼请求。被告来××、蔡××未作答辩。原告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8年4月25日由被告来××、蔡××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来××向原告借款13万元及约定相关某利某某,并由被告蔡××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4900元;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来××、潘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潘甲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来××与潘甲已于2009年1月12日离婚;虽未经被告来××、蔡××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潘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离婚证一份,证明被告来××、潘甲已于2009年1月12日离婚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虽未经被告来××、蔡××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来××、蔡××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来××、潘甲于2003年3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离婚。原告委托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本案诉讼花去律师代理费49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蔡××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均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来××未按期归还借款,被告蔡××未履行担保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来××之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由被告来××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月息2%计算。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来××与被告潘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潘甲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潘甲提出辩称,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被告来××的个人债务,用于非法吸毒,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来××、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来××、潘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徐××借款13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5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来××、潘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徐××律师代理费4900元;三、蔡××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6元,由来××、潘甲负担,由蔡××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56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9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虞玲艳人民陪审员 张朗耀人民陪审员 周信子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