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苏贞与楼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贞,楼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57号原告陈苏贞,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五联全村1组。被告楼斌,经商,乌市义亭镇大楼村3组。原告陈苏贞为与被告楼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苏贞、被告楼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苏贞诉称,2007年6月30日,被告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元,言明在2008年4月30日前归还。被告亲笔写下欠条一份。然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楼斌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目前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约及时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苏贞借款人民币37000元。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楼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玮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