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兰与被告戚星建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戚星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新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张淑兰,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戚星建,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锋,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腾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牛雁,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腾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张淑兰与被告戚星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兰、被告戚星建的委托代理人王锋、牛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淑兰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08年6月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但未打欠条。同年12月19日原告因索要欠款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花费医药费2400元。当月29日,被告向原告补打欠条并表示愿意负担原告的医药费2400元,约定一周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及医药费2400元。被告戚星建辩称,原、被告间超越了普通朋友关系,5000元不是借款,是被告答应给原告的分手费,2400元欠条是被告怕原告以死威逼安抚原告才打的,打欠条不是出于被告的本意,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淑兰与被告戚星建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言明:“今借到张淑兰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欠医药费2400元整大写贰仟肆佰元,共计柒仟肆佰元整。一周之内还清,还清之后把张淑兰之前的任何条都无作用。借钱人戚星建。2008年12月29日。证明人康桂林、张念东、庞兆坚。”(康桂林系被告戚星建之前妻韩秀娥的同学,张念东系原告张淑兰的哥哥,庞兆坚系原告张淑兰的丈夫)。该款至今未予支付。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2008年12月19日原告曾喝药自杀,被路人发现送进医院抢救,花去医药费24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戚星建给原告所打欠条属实。现被告戚星建辩称,该欠条所列款项并非欠款,举证不力,本院不予采信。欠条显示被告亦同意支付原告医药费,此举于法不悖,本院亦予准许。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医药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戚星建支付原告张淑兰借款5000元及医药费24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戚星建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款项同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