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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金水、王玲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金水,王玲娟,玉环奥吉普阀门有限公司,蒋良明,黄友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40号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镇城关玉兴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苏增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法宝,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金水,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下凡村下尤29号。被告王玲娟,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玉环奥吉普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冬。被告蒋良明,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下凡村下片51号。被告黄友仁,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凡海村海兴北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金水、王玲娟、玉环奥吉普阀门有限公司、蒋良明、黄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友仁在温岭市隆翔阀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友仁在温岭市隆翔阀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