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仇甲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甲,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66号原告:仇甲。委托代理人:仇乙。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7588x),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外环路××号。负责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甲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海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