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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仇甲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甲,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66号原告:仇甲。委托代理人:仇乙。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7588x),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外环路××号。负责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甲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海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