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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867号原告黄甲。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甲以与被告黄乙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甲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灵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