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867号原告黄甲。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甲以与被告黄乙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甲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灵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