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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78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张乙。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张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88.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