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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松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志运、叶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志运,叶建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紫荆路17号。法定代表人:季大设,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威,信贷员,。被告:周志运,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松阳县枫坪乡金竹村5号。被告:叶建生,农民,住松阳县玉岩镇溪边路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志运、叶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庆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