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松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志运、叶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志运,叶建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紫荆路17号。法定代表人:季大设,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威,信贷员,。被告:周志运,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松阳县枫坪乡金竹村5号。被告:叶建生,农民,住松阳县玉岩镇溪边路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志运、叶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庆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