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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童其榜与胡发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其榜,胡发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441-2号反诉原告:童其榜,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童宅村前园49号。委托代理人:胡新洪,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XX,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前花园2号,系反诉原告童其榜女儿。反诉被告:胡发哲,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堰头村八苑小区17号。委托代理人:胡小龙,永康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童其榜与反诉被告胡发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童其榜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反诉原告童其榜负担。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