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岳平与赵军强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平,赵军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岳平。被告赵军强。本院在审理岳平诉赵军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平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百忍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维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