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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岳平与赵军强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平,赵军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岳平。被告赵军强。本院在审理岳平诉赵军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平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百忍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维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