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卞××与浙江××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卞××,浙江××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沈××。原告卞××。被告浙江××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高桥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卞××与被告浙江××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浙江××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