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与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9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住所地台州市××中××号。诉讼代表人:卢×。委托代理人:蒋甲、蒋乙。被告: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与被告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付清透支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 善 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