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康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