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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康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