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椒民二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嘉××炉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宝石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嘉××炉料有限公司,浙江宝石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椒民二初字第1324号原告:临海市嘉××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宝石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下陈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阮××。被告:浙江××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阮××。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嘉××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石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嘉××炉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嘉××炉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嘉××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临海市嘉××炉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秀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