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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10号原告:成××。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诉讼费25元,由原告成××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