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10号原告:成××。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诉讼费25元,由原告成××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