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855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蔡××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0元,由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