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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855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蔡××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0元,由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