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沈××。被告楼××。原告沈××为与被告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得健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起诉称,原告系体彩店业主,被告因购买彩票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07年12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99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归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992元。原告在庭审中表示2008年9月30日、2008年11月1日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汇款各一千元,现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992元。被告楼××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提供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通过银行汇款已向原告还清部分借款。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因被告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收到证据副本后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被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且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现原告沈××诉请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应归还原告沈××借款5992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施得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