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许林岗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华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林岗,谢华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建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国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林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淑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华民。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4日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4元,减半收取8862元,由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