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胡甲、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胡甲,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80号原告:陈××。被告:胡甲。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胡甲、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