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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胡甲、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胡甲,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80号原告:陈××。被告:胡甲。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胡甲、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