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单××与胡××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824号原告:单××。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胡××。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陈××。原告单××诉被告胡××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维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胡××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3年11月11日,原告征得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的同意,出资31,000元以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的名义购买了大连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票5000股,当时约定该股票的所有权及其全部收益归原告所有。2000年6月21日,大连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5年7月6日,上述股票经送、增股股票数已增至12155股。同时,该股票项下的历次分红均由原告领取。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为乡镇集体企业,1991年9月至1997年9月,经有关部门的批准该企业承包给了被告,在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被告享受和承担。1998年6月18日上虞市工商行政管某某同意注销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的营业执照。综上,原告为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认购大连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实际出资人,故要求判令确认股东名称为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的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0000008)12155股法人股及股权证内的送股归原告所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称无异议,但要求原告给予被告5,000元的名义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大连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证一本(股权证№0000008),该股权证的发行原始记录的股东名称为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发行日期为1993年11月11日,认股数为5000股,股权变动记录的余额为12155股,以证明原告持有该本股权证,该股权证记录的法人股余额及股权证内的送股应属原告所有的事实;2、内资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一份,以证明2000年6月21日大连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3、工商登记材料和上虞市章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为乡镇集体企业,于1991年9月至1997年9月,经有关部门批准,该企业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被告享有和承担;1994年9月20日,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变更为上虞市龙浦织造公司,1998年6月18日,上虞市龙浦织造公司的营业执照注销的事实。4、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1993年11月11日,原告以绍兴县龙浦织造公司的名义出资31,000元购买大连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证内的送股及红利归原告所有的事实。被告胡××未提供证据。对原告的举证,被告经当庭质证无异议。经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1993年11月11日,原告征得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同意,出资以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的名义认购了大连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票5000股,截止2005年7月6日,上述股票经送、增股股票数已增到12155股,同时,该股票项下的历次分红均由原告领取的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股票属原告所有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应给予被告5,000元名义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股东名称为上虞县龙浦织造公司的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0000008)12155股法人股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权益属原告单××所有。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84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