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4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被告: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2837.50元,由原告张××负担(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邢××垫付,限原告于2009年5月底前径付被告)。审判员 郑玉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楼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