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有限公司与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有限公司,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707号原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开发区服装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施 亚 萍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严(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