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星马广告公司与张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星马广告公司,张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星马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华。委托代理人:潘申祥。被告(反诉原告):张晔。委托代理人:黄鳞、杨羡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星马广告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星马广告公司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张晔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星马广告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张晔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星马广告公司撤回本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张晔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星马广告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晔负担。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