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42号原告:陈××。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