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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42号原告:陈××。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