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03号原告:金××。被告:陈××。原告金××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水乔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诉称,自2007年11月4日至2008年1月2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分四次向原告借款总计本金110000元,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未还。要求: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利息自2008年2月22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至今,总计3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辩称,向原告借了4次,总共是96000元。现在我利息已经付过14000元,实际按照约定还欠原告本金96000元,利息10000元。但我借款一次性还不出来,需要向人家借了再还原告,所以希望分期付款。原告举证:借款合同四份,证明被告分别于2007年11月4日、同年11月20日、同年12月2日、2008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10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借条上的总数是110000元,但我实际收到现金96000元,其他的是作为利息当场扣掉了。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11月4日至2008年1月2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分四次向原告借款总计110000元,到期经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依法成立,被告应及时归还所欠借款。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10000元,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某某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口头判决如下:被告陈××欠原告金××借款110000元,约定利息20000元,合计13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水乔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艾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