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装饰工程××责任公司、嘉兴市××化工××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装饰工程××责任公司,嘉兴市××化工××责任公司,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523号原告:嘉兴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沈甲。被告:嘉兴市××装饰工程××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赵×。被告:嘉兴市××化工××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村。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装饰工程××责任公司、被告嘉兴市××化工××责任公司、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以被告嘉兴市××化工××责任公司已履行担保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48元,减半收取248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24元,由原告嘉兴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史彦权审判员 赵晋安审判员 夏 昶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新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