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志全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王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3号申请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学文,局长。被申请人王志全,男,汉族。申请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08)11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提供了有关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向被申请人发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两份告知书已明确告知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只作罚款处理。但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为拆除非法建筑并处罚款。申请人告知的内容误导了被申请人,影响了被申请人行使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的洛国土资监发(2008)11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执行。审判长 张 虎审判员 于济生审判员 刘江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新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