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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通××有限公司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通××有限公司,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980号原告:慈溪××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北××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房××。被告:罗××。本院于2009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慈溪××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邹建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从事建材批发、零售等业务。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管材、配件,双方于2009年2月21日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货到首付80000元,2009年4月21日支付50000元,2009年8月20日支付73558.44元。至2009年3月2日,原告供货给被告的货物共计价款203558.44元,被告仅支付8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9年4月22日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第一期80000元已付,第二期50000元延期到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余款73558.44元于2009年8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仍未按承诺期限付款,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时支付货款123558.4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罗××尚欠原告慈溪××通××有限公司货款123558.44元,分别于2009年5月底前支付原告50000元,2009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73558.44元。若被告不按期如数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被告123558.44元中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本案预收诉讼费2770元,应收诉讼费692.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邹  建  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卓一(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