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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惠宾饭店一分店有限责任公司保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惠宾饭店一分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志敏,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校兵,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惠宾饭店一分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高宗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惠宾饭店一分店有限责任公司保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郭 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种郁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