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迪凯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常山县骏飞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凯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常山县骏飞碳酸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迪凯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661号。负责人:胡育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信国、徐芳,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山县骏飞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城北工业建材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秀龙,总经理。原告迪凯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被告常山县骏飞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凯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97元,减半收取2599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69元,由原告迪凯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康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