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能仙、吴建伟与吴建伟、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能仙,吴建伟,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15号原告:骆能仙,个体工商户,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2组。委托代理人:周关洪。委托代理人:杨帅。被告:吴建伟,乌市稠江街道羊角山村56号。被告:XX,稠江街道羊角山村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能仙与被告吴建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能仙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能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能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骆能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