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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桐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740-1号原告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甲。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邵家村。法定代表人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