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华若中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碑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新明中路。法定代表人华若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晁明岗。申请人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CB/0101694977,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6年9月13日,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金花路分理处,出票人西安元江电动自行车行,收款人天津市爱博电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后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持票人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闫淑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碑民催字第4号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碑民催字第4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