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临商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与章××、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章××,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00380号原告:陆×。被告:章××。被告:熊××。原告陆×为与被告章××、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匡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章××、熊××下落不明,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30日,两被告称自己要承包位于临海羊岩上水厂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6.5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2008年12月10日,两被告又称要在宁波开汤包店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5万元,称十日后归还。现在已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托词拖欠。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万元,并支付起诉以后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章××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2份。拟证明被告章××向原告借款9万元的事实。3、结婚证1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本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章××、熊××,被告章××、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陆×与被告章××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被告章××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章××向原告陆×借款9万元,此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熊××对其夫陆×向原告借款9万元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0元,由被告章××、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晓风审 判 员 虞彦明审 判 员 祝匡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邱 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