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温岭市宏茂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宏茂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04号原告:温岭市宏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彬。委托代理人:杨飞翔。被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思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宏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