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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伍明与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苏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明,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苏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70-1号原告伍明(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被告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本市东关正街66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璞,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苏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23号。法定代表人孙为民,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夏欢。委托代理人曹荭。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明(反诉被告)与被告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陕西苏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反诉费50元,由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杜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门智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