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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赵决战与王德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决战,王德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赵决战。被告王德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决战诉被告王德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决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