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609号原告: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国××广场写字楼××16c。法定代表人: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朱××。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卫荣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