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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22号原告: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章××。被告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由原告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永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