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湖吴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湖吴商初字第311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施××。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沈××负担。审 判 长 沈金汝人民陪审员 钟宝清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