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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湖吴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湖吴商初字第311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施××。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沈××负担。审 判 长  沈金汝人民陪审员  钟宝清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