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甲、张乙等与王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李甲,李乙,王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337号原告:张甲。原告:张乙。原告:李甲。原告:李乙。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委托代理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张乙、李甲、李乙为与被告王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张乙、李甲、李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张甲、张乙、李甲、李乙负担。审 判 长 胡尚慧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