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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甲、张乙等与王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李甲,李乙,王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337号原告:张甲。原告:张乙。原告:李甲。原告:李乙。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委托代理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张乙、李甲、李乙为与被告王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张乙、李甲、李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张甲、张乙、李甲、李乙负担。审 判 长  胡尚慧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