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威环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许春阳、王金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阳,王金明,宋盼,李俊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威环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春阳,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住威海市环翠区。2008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于建新,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金明(曾用名“明子”),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2009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阿里河镇青年路派出所抓获,同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宋盼(自供),男,21岁,汉族,小学文化,原籍吉林省延边市大兴沟镇,捕前暂住威海市环翠区,系“春阳犬舍”工人。2008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俊起(曾用名李伟),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冠县,捕前暂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2009年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09]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李俊起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德志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以来,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李俊起交叉结伙,多次于凌晨驾车到威海市周边地区、乡镇,采用喂火腿肠、剪断锁链牵走等手段,盗窃藏獒等各种犬25只、山羊3只、小公鸡14只,共价值人民币18030元。其中,被告人许春阳参与作案17起,价值17400元;被告人王金明参与作案17起,价值16730元;被告人宋盼参与作案10起,价值8490元;被告人李俊起参与作案4起,价值7930元。诉讼中,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犯罪金额:被告人许春阳盗窃数额变更为14400元;被告人王金明盗窃数额变更为13730元;被告人宋盼盗窃数额仍为8490元;被告人李俊起盗窃数额变更为4930元。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并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证实,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王金明的辩护人认为,物价部门对涉案犬的价值认定过高;被告人许春阳检举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正在核实过程中,属有立功表现;其于2004年盗窃的“圣伯娜”犬已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应再重复处罚;其在蓬莱市大柳行镇大柳行村养鸡场盗窃的藏獒,未经物价鉴定,公诉机关指控该犬价值6000元证据不足,同意公诉机关当庭变更的价值3000元。另外,被告人许春阳系初犯、犯罪未造成太大损失、认罪、悔罪等,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李俊起交叉结伙,多次于凌晨驾车到威海市周边地区、乡镇,采用喂火腿肠、剪断锁链牵走等手段,盗窃各种犬、山羊、小公鸡。其中,被告人许春阳参与作案17起,盗窃数额14400元;被告人王金明参与作案17起,盗窃数额13730元;被告人宋盼参与作案10起,盗窃数额8490元;被告人李俊起参与作案4起,盗窃数额493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4年3月,被告人许春阳、李俊起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石岛饭店,盗窃“圣伯娜”犬一只,价值1300元。后该犬被失主找回。2、2007年6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李俊起在文登市文登营镇杏树夼村,盗窃“莱州红”狼狗一只,价值2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俊起已退赔赃款。3、2007年10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在威海市环翠区草庙子镇小北山村,盗窃牧羊犬一只,价值210元。4、2007年10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在威海市环翠区草庙子镇向阳村养猪场,盗窃“莱州红”狼狗一只,价值560元。5、2007年10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李俊起在威海市温泉镇周家庄村山上养鸡场,盗窃普通狼狗一只,价值3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俊起已退赔赃款。6、2008年2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李俊起在蓬莱市大柳行镇大柳行村养鸡场,盗窃藏獒一只,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被告人李俊起已退赔赃款。7、2008年4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在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教里村水库旁,盗窃普通狼狗一只、不纯种藏獒一只,共计价值560元。8、2008年6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在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东场村废品收购站,盗窃普通狼狗一只,价值210元。9、2008年6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在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河西村,盗窃普通狼狗一只,价值280元。10、2008年9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在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埠前村,盗窃普通狼狗一只,价值420元。11、2008年9月17日,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在威海市环翠区草庙子镇兴山村“东方家园”盗窃藏獒一只,价值2000元。案发后,该犬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12、2008年9月17日,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在威海市环翠区草庙子镇兴山村果园,盗窃普通狼狗一只,价值350元。13、2008年9月21日,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在威海市环翠区草庙子镇南大疃村,盗窃普通狼狗三只、小京巴一只,共价值1100元。14、2008年10月5日,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在威海市汪疃镇英武山村,盗窃普通狼狗两只、山羊三只、公鸡十四只,共价值2100元。15、2008年10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在文登市文登营镇宝泉庄南沙场,盗窃“莱州红”狼狗一只,价值490元。16、2008年10月13日,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在威海市汪疃镇吐羊口村猪场,盗窃牧羊犬一只,价值700元。17、2008年10月,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在威海市苘山镇东杨格庄村,盗窃普通狼狗两只,价值490元。18、2008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金明在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罗家村西山平房,盗窃牧羊犬两只,价值630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苗某、邓某、李某1、于某1、周某、张某、王某1、孙某1、都某、丁某、胡某、王某2、杨某、隋某、李某2、王某3、宋某、于某2、吕某、孙某2、刘某、高某、任某、李某3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盗犬等动物的价格,系由法定部门即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进行的鉴定,本院予以采信。对第六起事实中被盗藏獒的价值未作鉴定,公诉机关原指控价值6000元,庭审中根据销赃金额变更指控为3000元,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李俊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交叉结伙,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宋盼、李俊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俊起认罪、悔罪,参与犯罪次数较少,且已退赔其参与作案的全部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春阳、王金明、宋盼、李俊起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对物价部门的鉴定提出异议,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许春阳有立功表现的意见,尚未查证属实,本院不予认定;关于第一起盗窃事实已被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且该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关于被告人许春阳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春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被告人王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宋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1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李俊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李海英人民陪审员  谷庆诰人民陪审员  曲学花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