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29号原告吴××。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91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