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世法与杨森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法,杨森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44号原告金世法,歌山镇淑玉村1-191号。委托代理人张颖、朱浩杰,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森良,街道水冰塘村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世法诉被告杨森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世法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金世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