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世法与杨森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法,杨森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44号原告金世法,歌山镇淑玉村1-191号。委托代理人张颖、朱浩杰,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森良,街道水冰塘村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世法诉被告杨森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世法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金世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