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都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陈××、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都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陈××,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534号原告:宁波市××都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路××弄。法定代表人:杜××。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于××。被告:陈××。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都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都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哲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