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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鲍启龙与杭州顺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启龙,杭州顺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398号原告鲍启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鉴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车佳晶。被告杭州顺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启龙诉被告杭州顺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启龙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启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原告鲍启龙负担。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