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贸易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工程塑料厂、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贸易有限公司,余姚市××工程塑料厂,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57号原告:余姚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塑料城××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姚××。委托代理人:谭×。被告:余姚市××工程塑料厂。住所地:余姚市××塘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郑××。被告: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工程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姚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4910元,由原告余姚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