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9号原告: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4604-4)。住所地:绍兴县××城国际贸易中心东方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何××。委托代理人:章×。被告: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71)。住所地:绍兴县××村。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