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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忠新与西安市建筑总公司、贾琦兴、西安市第四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新,西安市建筑总公司,贾琦兴,西安市第四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张忠新,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51号。法定代表人卫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贾琦兴,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西安市第四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来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新与被告西安市建筑总公司、贾琦兴、西安市第四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新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新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忠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源:百度搜索“”